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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5-06-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483-2001《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中5.3 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請問,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廣東省有哪些具體規定?實踐中如何執行?
您好!建議按照《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554—2010)執行,該規范6.2.2、6.2.3規定“經油煙凈化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距離不應小于20m;經油煙凈化和除異味處理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應小于10m。飲食業單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時,油煙排放口應高出屋頂;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時,油煙排放口高度應大于15m”。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